應對淡水河谷“大船計劃”需頂層設計
2013-07-09 07:46: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應對“大船計劃”需要頂層設計
由于淡水河谷的游說和分化,相關部門和行業的立場已經有所動搖。政府應當及時協調各方立場,在堅持國家利益至上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大船?恐袊劭谑录。
第一,確保政令暢通,維護中央權威。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國際船舶在進入中國港口前,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問責。從性質上講,“13號文”屬于規范性文件范疇,效力等級不高。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應考慮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制定部門規章,妥善解決港口安全作業問題。
第二,針對不同的行業,采取不同的措施。
隨著全球經濟的持續低迷,我國的航運企業、港口企業和造船企業深受影響。我國應將海運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探索稅制改革,制定《海運促進法》,從而為我國海運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環境。對于造船企業面臨的困境,應考慮海洋維權的需要和發展海洋經濟的需要,通過國家公務船(船型 船廠 買賣)舶、軍事船舶的訂單和政策引導,幫助造船企業走出困境。對于港口企業鐵礦石碼頭建設,國家應當堅持宏觀調控,堅持總量控制、適度超前的政策,避免重復建設。
第三,鼓勵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交叉持股、聯合自強。
我國應考慮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作法,鼓勵鋼廠和航運企業簽訂長期運輸合同,鼓勵“國貨國運”和“國輪國造”,鼓勵航運企業、鋼廠和港口之間相互入股,一致對外。此外,對于礦商投資中國碼頭,我國不宜禁止,但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應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反擊
當今的國際經濟交往中,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已成為常態。中國和巴西都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雙方還在1979年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海運協定》。我國可以依據中巴海運協定、世貿組織規則和國內法,對淡水河谷的行為予以反擊。
第一,依據中巴雙邊海運協定,要求巴西落實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中巴海運協定第3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兩國間的貨物貿易應優先由締約各方海運企業經營的商船承運”。淡水河谷寧肯以高價租用別國船隊也不使用中遠船舶的作法,違反了中巴雙邊協定。中國政府可以要求巴西政府磋商解決問題。
第二,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反壟斷法》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淡水河谷“大船計劃”的實施,嚴重損害了中國航運企業的利益,危及中國的航運安全,中國航運企業可以依據《對外貿易法》第37條和第45條,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此外,淡水河谷拒絕使用中遠船舶的行為,涉嫌實施了《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的“拒絕交易”和“差別待遇”,構成“濫用行為”,中國航運企業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第三,堅持循序漸進的國民待遇原則,實施適度的貨載優先制度。
取消“貨載保留”政策是我國政府的入世承諾之一。但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本身存在著許多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例如政府采購和補貼的規定。因此,將政府物資、軍事物資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物資優先配給國輪承運,并不違反國際慣例與我國的入世承諾。(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